海南省司法厅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工作,提高改造戒治质量,根据《监狱法》、《禁毒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以及《海南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探访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是指通过远程视频开展监狱会见、戒毒所探访等工作方式的总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不改变“会见”“探访”等工作的性质。

第三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管理、有利于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和戒毒人员戒治的原则。

第四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监狱、戒毒所对会见(探访)管理工作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司法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是一项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便民、惠民工程,作为现场会见(探访)的补充方式,不改变监狱、戒毒所以现场会见(探访)为主的现状。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应优先适用以下情形:

(一)积极改造(戒治)、表现突出的罪犯、戒毒人员;

(二)年老(幼)体弱、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的罪犯、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

(三)因改造(戒治)工作实际需要、政策暖心、以情感人的。

第六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司法局或司法所提出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罪犯、戒毒人员;

(二)罪犯、戒毒人员可以向监狱、戒毒所提出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亲属、监护人;

(三)双方同时关押在不同监狱、戒毒所的,由罪犯、戒毒人员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会见(探访)人、被会见(探访)人等表述的特定含义如下:

(一)会见(探访)人,是指经监狱、戒毒所批准在司法局(所)端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罪犯、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

(二)被会见(探访)人,是指被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罪犯、戒毒人员。

(三)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是省司法厅统一建设的海南省司法厅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的简称,包含:部署在海南省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的,供会见(探访)人使用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预约子系统和供管理机关使用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子系统。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监狱、戒毒所根据会见(探访)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是否同意罪犯、戒毒人员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九条 具备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资格的亲属、监护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远程视频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所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第十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应当由会见(探访)人提出预约申请,监狱、戒毒所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会见(探访)人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确因家庭变故或亲情帮教需要,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增加会见人数。未成年罪犯、戒毒人员会见(探访)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一次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折抵一次现场会见(探访)。

第十二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实行“网上预约”机制,每月10日前确定下一个月的远程视频会见。

第三章  预约申请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前,罪犯、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带齐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证明会见(探访)人与被会见(探访)人关系的证件,到被会见(探访)人所在的监狱、戒毒所认定与其亲属关系。监狱、戒毒所负责登记备案并录入远程视频会见系统。

第十四条 预约申请。

(一)亲属、监护人到司法局(所)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由司法局(所)的工作人员登录海南省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办理网上预约申请;

(二)罪犯、戒毒人员向监狱、戒毒所提出申请,由监狱、戒毒所登录海南省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办理网上预约申请;

第十五条 拟多人参与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应由其中一个会见(探访)人提出预约申请,同时必须实名登记所有会见人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预约申请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填报拟被会见(探访)人及使用语言;使用语言原则上为普通话,确需使用方言的必须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填报参与该次远程会见的所有会见(探访)人基本信息,以及与被会见(探访)人的亲属关系;

(三)选定拟远程会见的场地(司法局或司法所);

(四)拟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时间。

第十七条 司法局(所)应加强对会见(探访)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如发现会见(探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申请:

(一)身份、关系等信息不清楚、不真实或不相符的;

(二)有精神疾病的;

(三)与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案情有关的;

(四)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四章  预约审批

第十八条 预约审批工作由监狱、戒毒所负责。监狱、戒毒所应根据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内部审核程序,规范内部审批过程,安排专人每天登陆会见(探访)系统接收并处理预约申请。

第十九条 对在监狱、戒毒所规定的会见(探访)时间进行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预约申请,由监狱、戒毒所会见管理部门办理。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在非规定时间申请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第二十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视频会见:

(一)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

(二)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三)被严管、禁闭期间的;

(四)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一条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视频探访:

(一)正在生理脱毒治疗期间的;

(二)被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或接受单独管理的;

(三)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二条 监狱、戒毒所做出准予或不予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决定,应登记到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中,并及时反馈到提出申请的司法局(所)。

第二十三条  司法局(所)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监狱、戒毒所做出的准予或不予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决定通知提出申请的会见人,并告知会见(探访)人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相关注意事项或不予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原因。

第五章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见(探访)人应按约定时间提前抵达司法局(所)会见场所。因故变更会见时间、会见(探访)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监狱、戒毒所应按照本单位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事前通知、押解警力安排及相关管控措施,确保被会见(探访)人准时抵达狱(所)内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

第二十六条  司法局(所)应参照监狱、戒毒所现场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对会见(探访)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管控。司法局(所)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室应配套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等。

第二十七条 会见(探访)人应服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所)可以不予安排或者取消本次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一)大声喧哗、举止不文明,经工作人员劝阻不予改正的;

(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或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呈现醉酒状态的;

(四)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

(五)易突发重大急病或引发猝死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会见室的;

(七)不遵守司法局(所)办公场所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实际到场人员身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一)不在监狱、戒毒所准予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名单中的;

(二)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与身份证明材料不符的;

(三)身份证件过期或证件模糊、无法辨识真假的。

第二十九条 司法局(所)核实会见(探访)人身份后,在安排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前,应督促会见人签署《海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探访)人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第三十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过程的监视、监听工作主要由监狱、戒毒所工作人员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戒毒所应及时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中止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普通话)交谈,不听劝阻的:

(二)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戒毒人员戒治或涉及监狱、戒毒所保密内容的;

(三)会见(探访)人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的,或使用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

(四)其他有违反会见(探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应配合监狱、戒毒所做好本单位会见室的现场管理工作。如遇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也可以主动中止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第三十二条 被会见(探访)人有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戒毒所可视情节停止被会见(探访)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会见(探访)人有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司法局可以建议监狱、戒毒所停止其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狱、戒毒所的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管理工作由会见(探访)管理部门负责。司法局应指定一个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值班安排等统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举止端正,言语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离岗;

(二)故意刁难会见(探访)人或随意延长、缩短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时间;

(三)私自安排未经批准人员参与远程视频会见(探访);

(四)索取、接受会见(探访)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馈赠或吃请;

(五)其他违反远程会见管理制度的行为。

远程视频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及相关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司法厅负责做好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的建设、升级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参与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工作的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系统,各自负责本单位值班安排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监狱、戒毒所负责做好远程视频会见(探访)过程产生视频、音频等信息的存储和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狱、戒毒所以及司法局,分别负责本单位会见室、会见设备、基础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因系统升级、网络故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戒毒所监管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需临时暂停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应及时发送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基本原则如下:

(一)因个别单位网络、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由该单位负责通知受影响的监狱、戒毒所、司法局以及会见(探访)申请人;

(二)因监狱系统、戒毒系统会见(探访)管理规定调整影响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由各监狱、戒毒所负责通知相关单位;

(三)因系统升级导致不能远程视频会见(探访)的,由省司法厅负责通知相关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远程视频会见(探访)是一项惠民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司法局(所),是指市(区)、县司法局和辖区内的司法所。

第四十二条  办法所称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会见(探访)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司法部有关会见(探访)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