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司鉴罚决字〔2019〕第1号
当事人: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吴进兴、李前惠
姓名:吴进兴
身份证号码:46010019******0012
姓名:李前惠
身份证号码:46010019******0339
名称: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
社会统一代码:91460000671096146D
法定代表人:郝阜忻
住所(地址):海口市新大洲大道280号
本机关于2019年 2月18日对王禄雄鉴定案调查。经调查,你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吴进兴、李前惠在办理王禄雄鉴定案件中,于2018年4月11日和4月24日前往文昌公证处提取鉴定材料过程中,未做现场工作记录和提取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四条“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和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规定。根据你机构及鉴定人吴进兴、李前惠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已构成轻微违法。
本机关已于2019年4月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海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琼司鉴罚先告字[2019]1号),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机构及鉴定人吴进兴、李前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司法厅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