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8年11月12日 琼司通〔2018〕220号

各市县司法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精神,巩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成果,规范公证机构运行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至2017年年初,全省原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已经全部顺利改革成为事业体制;2018年4月,全省第一家合作制公证处——南海公证处完成组建。但在新体制运行过程中制度不落实、机制不活的问题仍然突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紧迫性、艰巨性,坚定不移地深化公证事业改革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第七届四次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作为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着力点,以各职能部门协同支持为保障,进一步创新公证机构体制机制,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编制、人事、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机制,积极稳妥完成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推动形成人民群众得实惠、工作人员添动力、公共服务保障可持续、机构发展有后劲的公证事业发展良性循环,为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编制人事管理。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坚持公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属性,将现有事业体制的公证机构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现制随人员自然减员退一减一。公证机构可根据当地人口总数、经济发展总量和上一年度人均办证量等因素自主聘用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公证机构自主制定岗位设置和公开招聘方案;岗位设置、公开招聘方案及结果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公证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管理、民主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提高运行效率,保障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应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主任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由主任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发展成熟的大型公证机构,可根据章程的规定,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领导下的公证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三)完善法人财产制度。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独立核算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设置发展、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各项专用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运营成本、预留各项基金、核算利润并纳税之后自主分配。公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四)建立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符合公证机构服务属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特点,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要求,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公证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分配,合理确定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不纳入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预算管理,仅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自负盈亏,业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自主决定分配机制。

(五)推进公证机构诚信建设。依托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征信查询系统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诚信电子档案,记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诚信信息。省公证协会应当根据执业诚信电子档案,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本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向社会发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守信激励名单”、“失信惩戒名单”。严格执行假证、错证、瑕疵证通报和处罚制度,加大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公证员追偿力度,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表现、公证质量与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挂钩。公证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公证机构公益服务和运营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强化公证机构守信自律,提升行业公信力。

(六)合理调整公证机构设置。各可从实际出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定程序调整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公证员人数不足或公证业务不多的公证机构可以与其他公证机构合并或者与外省公证机构合作。同时,根据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整合公证资源

(七)积极稳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根据海南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坚持依法合规,统筹规划,稳妥推进原则,严格条件程序,高标准、高起点在三亚市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认真总结我省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经验做法,仔细梳理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完善合作制公证机构议事规则、内部管理制度,明晰合作人权利义务、财产归属,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财务开支、资产管理等制度,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三、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推进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本地区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各市县司法局要及时研究解决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与创新措施。

   (二)加强工作协调各市县司法局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推进本市县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公证行业发展要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聘用制度、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精准实施中央四部门有关改革精神。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纪律,严禁借推进改革创新违反规定突击进人,严禁私分、侵吞国有资产。要宣传改革政策,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与创新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