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精神,确保我省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2020年2月28日,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市(县)全面依法治市(县)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和省直有关单位,统筹部署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我省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现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立足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1号文件下发《意见》,是加强综合治理、推进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
全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做好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省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推动执行工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坚决防止松劲懈怠和工作滑坡;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努力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切实担负起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表、路线图,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一)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1.完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省高院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网上协助执行系统,实现土地、房产、车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网上查封、查询、冻结、扣划、续封、解封、过户等功能。(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银保监局)
(二)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
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建立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新机制。施行通过公安的旅客识别系统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在主要路口和码头拦截被查封车辆等协查机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拘。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及时处置。探索通过信息化等手段简化边控手续。(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3.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通信公司合作机制,通过实名制手机号联系被执行人或者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通信管理局)
(三)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4.进一步深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尽快全部接入省政务行政审批系统,全面落实信用联合惩戒责任,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提示采取拦截、惩戒措施,增强联合惩戒的实际效果,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牵头单位: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省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各责任单位)
(四)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
5.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党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通报给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委员会、省委组织部)
(五)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6.完善拒执犯罪移送办理机制,畅通自诉渠道,加大打击力度。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立案标准,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7.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六)建立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常态化督办机制。
8.加大涉党政机关、涉民营企业、涉军队、涉民生等案件执行力度,形成常态化督办机制。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和强制执行力度,建立定期通报、专项督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将涉诉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探索将各级政府是否支持执行工作、履行执行义务等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向人大的工作报告,作为各级政府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年度绩效考核的指标参数,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建立涉民生案件常态化执行机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依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基层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
9.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的内容,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开展执行宣传等工作机制。推动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向基层综治网格员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悬赏公告等执行信息。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教育培训、监督考核、激励保障等机制,促进基层治理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党委政法委)
(八)加强财产刑执行协助机制建设。
10.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合力,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情况通报、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及执行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建设,推动财产刑执行难问题解决,维护法律权威。(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三、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
11.严防执行不规范,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执行队伍的司法腐败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执行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疑难问题解答和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流程节点的嵌入式监督。建立对执行案件定期评查和通报制度,重点评查以终本结案的案件和多次引发信访的案件。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异议、复议、监督案件和涉执诉讼案件办理。加强对反规避执行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保持打击规避执行高压态势常态化,严厉打击执行程序中的不诚信行为。规范执行,依法保护产权,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深化执行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研座谈、见证执行行动。主动接受检察监督,依法规范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12.深入线下执行调查,坚持常态化集中执行,加强搜查、拘留等现场执行措施,强化线下线上手段的紧密结合,采取一切合法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大力推进财产线索悬赏举报等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执行悬赏发布、举报平台,最大限度丰富调查手段,拓宽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严厉打击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行为。通过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追究拒执罪等惩罚措施,增强制度威慑力,切实降低执行成本。(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
13.进一步树立善意执行的办案理念。多采取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给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产经营资金和生产设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高偿债能力,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探索建立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的重大资产处置和重要事项变更等向人民法院申报和备案制度。执行程序中,除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传统执行手段外,探索直接交付、资产重组、委托经营等执行措施,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依公证方式取证等制度。积极建立完善公证、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提升律师参与执行的比例,为律师参与执行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财产查控、网拍辅助、案款发放、送达等执行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适度外包给专业社会力量,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14.进一步推动将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落到实处,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强化“三统一”执行管理,强化协同执行机制,发挥中级人民法院“中枢”职能。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组织人事、监察部门与执行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执行约谈制度作用,对各地人民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的,及时启动执行约谈程序。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进一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促进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15.推进执行实施权运行模式改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探索试行执行员办案制度,将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裁决以外的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交由执行员办理,并为执行员配备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建执行实施团队。在案件量多的法院改变“一人包案到底”的工作模式,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16.提高全省法院执行智能化、集约化水平。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强化对下督办、分级分时督办等工作机制。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系统,全面实现款物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建设全省法院执行案件音频、视频统一管理系统。(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7.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体系,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机制,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完善市场退出工作制度机制。
18.畅通将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转入破产程序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加强破产费用保障,探索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全面推行“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解决执行难的功能。强化考核管理,推进被执行“僵尸企业”有序退出,有效释放市场资源,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19.完善执行救助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探索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救助等途径,依法有序分流“执行不能”案件。建立健全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机制,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执行案件中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完善责任保险体系。
20.推进“执行+保险”工作机制,扩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相关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环境责任、雇主责任等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制度分担风险、分摊损失作用,充分保障大规模受害人合法权益。推广竞买保证金保险、拍卖贷款保险、悬赏保险、救助保险等,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银保监局)
五、全面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21.各级党委要统筹各方资源,实行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将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强执行工作综治考核。推动将执行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统筹部署,把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指标体系。有效利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平安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使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制度化、机制化,具有长远性和可持续性。(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员会;责任单位: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22.成立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具体协调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推进执行监督信息化建设,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推动依法执行、规范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于帮助进行虚假诉讼、公证、仲裁等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由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惩罚力度。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强化人、财、物保障。对确定的各项任务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23.强化执行人员配置。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进行调整,切实提升执行队伍素质。解决执行队伍人员结构和业务骨干配比不合理的问题,确保执行队伍年龄结构22-50岁占比80%以上。招收聘用人员,有效补充执行力量。在保持执行队伍适度稳定基础上,加强审、执适度交流,落实轮岗制度,提高执行队伍综合水平。(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24.加强执行干警管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下级法院执行人员调整报备制度和层级报告制度,完善执行人员的相关信息,确保上级法院及时掌握下级法院执行人员情况。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在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25.加强执行团队建设。总结推广执行团队建设经验,出台执行团队建设意见。建立适合各法院自身特点的新型执行团队,团队中配备员额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司法警察,明确法官和各类辅助人员职责分工,提升执行工作成效。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让更多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加强执行警务保障,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强化物资装备建设。
26.落实《人民法院执行装备标准化规定》,按标准配备执法车辆、通讯系统、执行装备,为干警规范执行、强制执行、信息化执行提供有力物质保障。(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27.建立执行宣传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宣传合力。突出宣传重点,拓展宣传方式,促进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提升法治意识,促进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回应、有效引导,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