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海南省级人民监督员冯莉枚同志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人民监督员履职活动,特向我厅申请辞去省级人民监督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因工作、职务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辞去人民监督员资格”之规定,我厅经研究,同意冯莉枚同志辞去省级人民监督员。

特此公告。

 

海南省司法厅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