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专项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省级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参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的相关费用由省司法厅支付,在省财政核拨的年度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评议各项费用的报销、发放、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费用凭履职台帐和报销凭证统一发放。
第四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为:
(一)城际间交通费。即省级人民监督员因参加案件监
督评议活动往返城际间乘坐汽车、动车等交通工具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二)住宿费。即省级人民监督员在非住所地参加案件监
督评议期间入住宾馆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三)差旅补贴。即对省级人民监督员来往城际间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所给予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四)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贴。
第五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相关费用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费,按每人每案500元标准计发。
(二)省级人民监督员在非住所地履行监督职责产生的往返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必要费用,参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城际间交通费凭票据实报实销,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六条 申领人民监督员履职补贴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参加监督评议的函件;
(二)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参加监督评议的省级人民监督员名单。名单须经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人民监督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第七条 履职补贴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一次性代领,在案件监督评议活动结束后现场发放,参与监督评议的省级人民监督员本人现场签收确认。
第八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来往城际间所产生的住宿、交通费用由人民监督员本人先行代垫,监督评议活动结束后统一将背书签名的相关票据交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统一核报。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凭《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及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时所产生的相关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按厅财务报销手续予以报销。
《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或其他活动等支出,参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