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专费管理,保障和促进级人民监督员依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海省司法厅《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参《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人民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的相关费用由省司法厅支付,在省财政核拨的年度专项工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任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评议项费用的报销、发、管理工

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费用履职台帐和报销凭证统一发放

第四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为:

(一)城际间交通费。即省级人民监督员因参加案件监

督评议活动往返城际间、动车等交通工具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二)住宿费。即省级人民监督员非住地参加案件监

督评议间入住宾馆而发生的租费用

(三)差补贴。即省级人民监督员来往城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所给予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

(四)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贴。

第五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相关费用以下标准发

(一)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费,按每人每案500元标准计

(二)省民监督员非住所监督职责生的往返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必要费用,参照《海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城际间交通费凭票据实报实销,住宿规定标准内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六 人民监督员提供以下凭证

(一)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参加监督评议的函件;

(二)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任管理部门机抽取的参加监督评议的省级人民监督员名单。名单人民监督员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人民监督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第七 履职补贴由人民监督员任管理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一次性代领,在案件监督评议活动结束后现场发放,参与监督评议的省级人民监督员本人现场签收确认。

第八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往城际间产生的住宿、交通费用由人民监督员人先行代垫,监督评议活动结束后将背书签名的相关票据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一核报

九条 人民监督员任管理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凭《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职补贴发放》及省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时所产的相关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按厅财务报销手续予报销。

《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职补贴放表》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监督员任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作报销凭

十条 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其他活动支出,参照《海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