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司法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具体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18年上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律师管理 

对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⑴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⑶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⑷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⑴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⑵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⑶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⑷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主要包括:⑴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⑶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⑷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⑴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⑵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⑶依法纳税的情况;⑷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培训和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⑸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⑹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⑺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⑻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⑼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5.律师执业范围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而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⑵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⑶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出具律师代理合同、出庭函件、调查函件或印制名片等行为;⑷为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而为其办理执业证或名为专职律师实为“兼职律师”的。 

6.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律师不执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私自办案的;⑵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质量不高或只收费不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时出庭的;⑶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⑷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⑸承办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又收取当事人交通、住宿等费用;⑹违反业务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名目乱收费的;⑺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未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的;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争夺案源的,故意诋毁同行的声誉为手段争揽业务的,以支付介绍费或给回扣为条件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公证管理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⑴财务行政管理制度;⑵业务管理制度;⑶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⑴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⑵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⑶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⑷私自出具公证书;⑸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⑹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⑺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⑻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⑴办证程序;⑵ 适用法律;⑶文书制作;⑷文书归档。 

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①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②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③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④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⑤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以及接受现场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均以随机的方式抽取确定。

(二)监管对象抽取比例及数量

根据《海南省司法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5%”,结合厅直管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实际情况,本次抽查中,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共抽取数量为3家。

(三)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海南省司法厅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厅直管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抽取。工作人员从《海南省司法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中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和厅行政审批办人员中抽取。

2.现场检查

4月10日前,工作人员将根据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检查内容对抽取到的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3.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总并公布在省厅门户网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海南省司法厅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