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之所以只规定了高中学历,主要是从人民监督员职责定位出发,并考虑基层实际。同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于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二、人民监督员怎么选?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海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选任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公告与报名。司法行政机关发布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2、审查与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

3、决定与公布。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三、如何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监督员来自于人民,专门监督检察工作。为了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二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四是明确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保证人民监督员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四、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一)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应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检察机关。

(三)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五、怎样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会同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师资库,并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通过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评议观摩、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提升监督实效。

同时,办法也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检察院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六、人民监督员不能胜任职责时应怎么处理?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次被确定为基本全格等次的;  

(四)被给予两次劝诫的;

(五)泄露监督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等行为的;

  (六)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宴请、馈赠等行为的;

(七)违反社会公德、道德以及其他严重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行为的。

七、如何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办法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二是随机抽选。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通报检察机关。三是履职回避。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等情形的,应当回避。四是表彰奖励。规定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五是履职保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维护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权益,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和保障,支持其参加有关学习考察等活动,协调所在工作单位或基层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