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5年10月27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规定》,作以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关系政府形象与公信力,体现依法行政能力和治理水平。为此,2019年省政府通过公布施行《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作出制度安排。285号令施行6年多来,为我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海南自贸港制度型开放加速,285号令在适用范围、制定主体、程序规范、责任落实、备案监督等方面的适配性需进一步提升。为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统筹改革创新与风险防控,现亟需对285号令进行修订,通过精准界定范围、明确权责流程、强化监督约束,打造契合自贸港需求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规定》修订列入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后,按照立法程序规定,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和颁布。
二、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43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明确基本原则与制定主体范围
《规定》在总则部分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维护法制统一、依法行政、精简高效、民主公开,并体现改革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进一步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明确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现制定主体管理的规范化。
(二)规范制定程序,强化公众参与
《规定》明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和反馈机制。在报送审核材料方面,要求起草单位提供条文依据对照表、审查评估情况、集体审议意见等材料,落实起草责任。针对紧急情形,规定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完成合法性审核与集体审议后,可印发实施。此外,删除原“文件必须设定有效期”的条款,增强制度稳定性。
(三)健全风险防控与合法性审核机制
《规定》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明确文件在报请政府审议前必须履行集体审议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核。要求起草单位在报送材料中说明专项审查评估情况,落实“六评估一审查”工作要求。对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规定起草单位应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涉及探索性改革事项,经审核机构提示法律风险后,可提请集体研究决策,实现风险防控与改革探索的平衡。
(四)完善备案监督与动态管理机制
《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及综合考核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等机制。在报备材料中,新增条文依据对照表、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审查评估情况等内容,提高备案审查效率。明确审查建议的格式要求、办理时限及不予审查情形。同时,规定制定机关应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履行定期清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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