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6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海南省司法厅。
信函邮寄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海南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1009室,邮编57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称评审条件”字样。
电子邮箱:hnssftrsjwc@163.com
联系电话:0898-65919021。
附件:1.海南省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
海南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