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聚四方之才”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工作公告

 

海南省司法厅“聚四方之才”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工作已结束,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划定我系统各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58分(含58分)。现将下一步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复审人选及要求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人员,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招考职位职数9人(含9人)以下1:4的比例确定复审人选。达不到上述比例的职位,按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确定复审人选(名单见附件1)。

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或因提供材料不全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而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体能测评和面试资格。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复审或无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送资格复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和面试资格。自动放弃体能测评的考生,必须向招录单位提供本人自愿放弃书面申请材料。

资格复审期间有入围体能测评人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愿放弃体能测评资格的,按报考该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根据规定的比例,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选进行递补。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停止递补。

(二)复审时间

2019年1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三)复审地点

海口市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需在证件有效期内);

2、毕业证(201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准予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往届毕业生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提供在线验证码用于现场认证学历)、学位证(取得学位证的需提供);

3、准考证、报名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落款日期);

4、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证明上落款日期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并加盖公章);

5、定向生和委培生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证明上落款日期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并加盖公章);

6、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资格复审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携带报考人相关材料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报考人员的书面委托书。

二、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者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分男子组和女子组,各测评3个项目,男子组测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测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其中一项不达标者予以淘汰。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

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详情请登录海南司法行政网查询。

三、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考职位职数9人以下(含9人)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上述比例的职位,按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且体能测评合格的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如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必须提供本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书面申请材料。

面试人选、时间和地点等具体详情请登录南海先锋网或海南司法行政网查询。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考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聚四方之才”招聘会公务员招录报考指南》规定,体检过程中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不再进行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考察按《海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聚四方之才”招聘会公务员招录报考指南》规定,体检结束后,考察过程中考察人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录用

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批准后,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我厅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咨询电话:0898-65919023。

 

附件:(附件1) 海南省司法厅“聚四方之才”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复审人员名单.xls

                       (附件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doc


 

                                                                                                     海南省司法厅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