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

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在厅长的领导下,由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讲求绩效;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障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厅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厅机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厅机关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五条 厅机关各部门日常公用支出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主要包括办公费、省内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按职责由对口业务部门使用。

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根据预算资金下达情况,制定年度部门经费包干计划,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厅机关年度预算由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收入预算按我省相关政策编制。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厅机关各部门职能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

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支出,对口业务部门应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提出,报分管业务副厅长同意后送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汇总,同时提供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经费测算依据等)。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金额达到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还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综合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情况,根据厅机关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省财政财力安排可能,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形成厅机关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方案,经分管财务副厅长、厅长审批,提请厅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掌握进度,保证用款。厅机关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应将项目预算执行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加快重点项目执行进度。对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应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加快预算执行。

(三)强化预算约束力,维护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预决算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要求,及时公开。除国家规定的涉密信息外,厅机关应当按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

(二)内容准确,文字精炼。预决算公开必须与财政部门口径保持一致,应当做到数据真实可信、表达清晰易懂。

(三)制定预案,稳妥处置。厅机关应当制定预决算公开后社会关注问题的处置预案,做好协调沟通、宣传与舆情引导。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厅机关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厅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厅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厅机关依法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厅机关的收入。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二条 厅机关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厅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厅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厅机关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厅机关的各项支出必须按权限审批。

财务支出票据在3元以下,由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处长审签;3万元(含3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副厅长审签,其中重要支出应及时向厅长报告。30万(含30万项目支出超过50万(含50万)的项目出,厅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部门的包干经费,原则上由各业务部门按年度计划掌握使用,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审核监督,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和按支出进度执行的原则,由业务处室制定使用计划,报分管业务副厅长审批后,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依据有关支出标准监督使用,并按支出权限审核。

第十七条 在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内的公务支出,一律先刷卡消费,后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车的维修、保险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第十九条 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公用经费出差省外的人员,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经分管业务副厅长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国(境)人员须经厅长批准。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因公出差省外人员可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绕道的,事先须经分管业务副厅长批准。未经批准的,绕道费用自理。

在职人员探亲乘坐飞机的,可报销单程机票;乘坐车船的,凭据全额报销车船票。

到外省出差、探亲和调动搬迁人员需要报销的机票,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各类会议和培训,一般应由各业务部门年初做出计划,由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审核预算,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应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执行中,要对照年初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执行结束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并不断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的包干经费和项目经费结余执行省财政厅经费结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财务票据

第二十四条 报销票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有税务监制章的票据或行政事业非税收入收据),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大的物品或维修,应附清单,清单必须加盖销售方的有效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购买固定资产在报销时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增单,及时登记入账。固定资产报增单应明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在附发票等报销票据外,还必须提供公务卡刷卡签购单。

第二十八条 领用省财政部门非税收据实行登记缴销制度。领用时由票据管理人员登记,经办人签名。再次领用时,要将上次存根联缴销。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收入是否与存入银行的金额一致,并协助会计人员及时入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分级负责”的原则。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为厅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修、盘点等,各处室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各部门应事先向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提出书面申请,按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后,统一安排采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处置。个人岗位发生改变不再使用原固定资产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按规定省直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之外,厅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厅财务规划警务装备处审核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分管财务副厅长审批

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提交厅党委会审议,其中,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厅机关应当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保证厅机关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履行职能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厅机关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厅机关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厅机关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有关规定和厅机关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厅机关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厅机关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海南省预防犯罪研究所、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海南省司法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厅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市县司法行政单位财务活动。

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司法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5月16日 琼司通[2018]99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