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

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目录备注“网上商城”的货物,采购人应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同一品目货物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网上商城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网上商城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采购人自行购买,采购价格不得违反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0-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采购活动。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承担主体职责,并对采购结果负责。采购人应当强化采购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内部控制采购规程,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管理,促进优质优价和规范采购。预算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围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二)提升集中采购绩效。集中采购机构应增强专业化能力,提高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效果。加强网上商城价格监测,确保价格可比、可控。对采购需要一致性高、应用普遍的产品和服务探索省域统一采购定价,共享采购结果。

(三)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根据本《目录及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市场调查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无采购预算或采购预算不足但确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的通知》(琼财采〔2016〕176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政府采购模块相关功能的通知》要求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或采购资金保障申请。

(四)尽早启动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除执行网上商城外,其余已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于当年度4月底前向我厅报备采购计划。采购人在报备采购计划后,应立即研究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预计采购时间,并及时将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专栏进行公示(除情况紧急、网上商城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需求未经公示的,不得发布采购公告。已纳入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于当年度6月底前完成需求公示,启动采购程序。

(五)根据履约评价结果续签合同。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根据政府采购履约评价结果分年度续签。

(六)依法全面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非政府采购信息和非本省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禁止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

(七)加大采购政策落实。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八)保障公平竞争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全面清理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非法排斥或限制。

    五、其他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需要,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二)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执行。

(三)适用《合伙企业法》调整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按要求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驻琼中央预算单位统一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

(五)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得删减。

(六)本《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可到“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

    (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