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厅监狱戒毒民警派驻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司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司法办,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厅机关相关部门:

《海南省司法厅监狱戒毒民警派驻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司法厅

监狱戒毒民警派驻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选派民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推进监狱戒毒民警选派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司法部关于推进监狱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通知和《海南省司法厅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派民警是指由监狱戒毒所向社区矫正机构选派指导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

本办法所称派驻单位是指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监狱、戒毒所;被派驻单位是指各市县(区)司法局和洋浦司法办。

第三条  选派民警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以健全完善监狱社区矫正相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为目标,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选 派

第四条  选派工作程序:

(一)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全省社区矫正机构用警需求提出选派民警计划,厅政治部协调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省戒毒管理局政治部下达具体选派民警计划;

(二)选派民警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个人报名或监区、大队、科室推荐,政治处审核,监狱、戒毒所党委决定;

(三)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选派民警进行集中岗前培训后分派到县(市、区)司法局、洋浦司法办社区矫正机构。

    第五条 选派民警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爱岗敬业,作风扎实,吃苦耐劳;

(二)有较为丰富的罪犯改造、教育矫治工作经验或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民警,有心理矫治资质的民警优先选派;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要求;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派驻时间一般为一年,每年1月份轮换。

第七条 选派民警安排在各县(市、区)司法局、洋浦司法办社区矫正机构,每周下沉司法所工作不少于3天。

第八条 选派民警工作期满,如果选派民警本人自愿,被派驻单位认可,厅政治部同意,可安排连续选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选派民警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

(二)参与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的重大案件和专案执行、跨省域执法等工作;

(三)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

(四)指导刑满释放人员重点帮教对象的必接必送工作;

(五)指导和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参与刑满释放人员、解除戒毒人员调查回访工作;

(七)参与远程视频会见(探访)工作;

(八)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九)指导和参与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集中训练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除例行以上工作外,被派驻单位一般不得安排选派民警从事其他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选派民警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派驻单位与被派驻单位共同管理,以被派驻单位管理为主。

(一)建立考勤管理制度。选派民警的考勤按照被派驻单位考勤管理规定执行,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选派民警考勤情况上报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由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后反馈派驻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选派民警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请销假按被派驻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建立工作纪实制度。选派民警要在统一印制的《民警工作日记》本上详实记录选派期间每一天的工作、学习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由被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工作日记记录是否齐全、详实,将作为选派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督导检查制度。被派驻单位通过访谈、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选派民警工作情况,加强对选派民警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每季度对选派民警驻点、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及时了解选派民警工作开展情况。省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领导小组在年终召开一次选派民警座谈会,总结工作、评选先进、宣传典型。

(四)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选派民警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入被派驻单位,参加被派驻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纪律作风教育等;警衔晋升培训由派驻单位组织实施;业务培训由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和被派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派驻单位保持与被派驻单位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选派民警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选派民警应当遵守被派驻单位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对无故旷工、不尽职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司法部六不准规定及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选派民警,召回处理。被派驻单位提出召回建议,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报厅政治部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省戒毒管理局政治部根据厅政治部的建议协调派驻单位提出替换人选。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选派民警的考核由被派驻单位和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实施,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日常督查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被派驻单位评议相结合。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等次和评选先进的依据。考核等次和评选先进由被派驻单位提出建议,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报厅政治部审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选派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期间,人民警察身份不变,所有待遇不变。选派民警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在派驻单位报销。

被派驻单位负责落实选派民警办公、食宿等必要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