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完善

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予以印发,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20日


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全面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一)以学习促落实。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建立先进的、国际化的仲裁机构,是衡量海南自贸区(港)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若干意见》为仲裁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仲裁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全面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以积极和务实的姿态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要以文件精神为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我省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清理阻碍《若干意见》实施的规定,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文件,确保中央文件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二、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在换届改制工作中落实文件精神

(二)切实加强党对海南仲裁委员会换届改制工作的领导。省司法厅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司法部批准海南以改制方式设立国际仲裁机构的批复精神,在改制中坚持党的领导,科学制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换届改制工作方案》,出台《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坚持以“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二十四字方针统领换届改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换届工作,明晰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同步推进改制工作顺利有序完成。

(三)支持海南国际仲裁院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海南国际仲裁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的社会公益性法定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独立运作。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除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外,不受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的干预。省司法厅要牵头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仲裁回避制度,确保公正裁决。明确海南国际仲裁院的性质、运行机制、仲裁范围,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公平合理地解决境内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四)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主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长由省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从现职公务员中任命,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法定代表人。其他理事由省政府从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中聘任,其中境外人士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面向境内外遴选并决定海南国际仲裁院院长人选。

明确理事会、理事长职责,重大决策实行理事会票决制,充分体现海南国际仲裁院的国际性和开放性,让中外当事人对海南国际仲裁院中立性、公平性具有足够的信心,把海南作为可信赖的争议解决“优选地”。

(五)制定国际化的仲裁规则。海南国际仲裁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南)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创新争议解决机制,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谈判促进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和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选择。

在约定能够实施,且不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约定选择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法律、庭审方式、证据规则、仲裁语言等事项,最大限度体现海南国际仲裁院国际化水平。

(六)优化仲裁员结构。适应中国(海南)自贸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全面提升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海南国际仲裁院对仲裁员结构进行调整,实行总量控制的“精兵战略”。其中境外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保持一定数量的省外资深仲裁员,提高省内仲裁员的准入条件,确保仲裁员队伍素质。对违反仲裁纪律的行为零容忍,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七)优化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改制后,不再保留海南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事业编制。除理事长外,海南国际仲裁院及办事机构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海南国际仲裁院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八)创新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制度。海南国际仲裁院人员聘用实行合同管理,根据需要聘用境内外的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市场水平,制定合理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完善报酬、薪酬评估机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制度。海南国际仲裁院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方式,财务管理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三、加大仲裁工作的支持力度,开创海南仲裁工作新局面

(九)加强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力度。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把仲裁事业发展纳入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改制后,省政府将听取仲裁工作发展情况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大力支持海南国际仲裁院引进高端仲裁人才,引进的人才享受政府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给予海南国际仲裁院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供地和建设资金的支持,促进仲裁事业基本建设得到保障。

(十)支持融入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和基础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海南国际仲裁院在海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推动仲裁工作融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省和市县招商引资等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海南国际仲裁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加强海南国际仲裁院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的衔接,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

(十一)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海南国际仲裁院要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建立完善涉网仲裁规则,明确互联网仲裁受案范围,完善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研究仲裁大数据建设,加强对仲裁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助机制,有效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要结合自身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仲裁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资金支持。

(十二)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海南国际仲裁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围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十三)提升海南国际仲裁院的国际竞争力。海南国际仲裁院要加强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研究,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省政府支持海南国际仲裁院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逐步把海南国际仲裁院打造成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选地”。(十四)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支持海南国际仲裁院建立学术研究交流机构,“走出去、请进来”,加强与博鳌亚洲论坛等国内外高端论坛(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国际调解和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定,提高我省仲裁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适时引进国际化仲裁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争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公正保护投资者权益。

(十五)深化与港澳台仲裁机构合作。海南国际仲裁院要加大与港澳台合作力度,力争实现仲裁员相互聘任,建立定期交流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仲裁机构间的深度交流合作,为内地与港澳地区及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四、加大仲裁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海南国际仲裁院规范化建设

(十六)充分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省司法厅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仲裁机构登记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省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违规设立的仲裁分支机构和站点,保障仲裁市场健康有序。同时,禁止海南国际仲裁院发生下列扰乱仲裁秩序或有损仲裁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海南国际仲裁院;挪用海南国际仲裁院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海南国际仲裁院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违规分配海南国际仲裁院的财产;将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对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由海南省司法厅予以监督、纠正。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海南国际仲裁院要组织境内外仲裁业务交流合作及人员培训,提升仲裁质量。加强对仲裁机构及仲裁从业人员的监督,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协会章程制定仲裁规则、行业规范、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率先探索制定仲裁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省司法厅要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海南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十八)加强和完善法院监督机制。海南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仲裁工作的监督,建立与海南国际仲裁院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审理有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效率,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海南国际仲裁院应积极就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情况,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

(十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司法厅要督促海南国际仲裁院加强信息公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等信息。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研究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仲裁特点的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

五、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工作要求。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发展道路的自觉性。省司法厅负责贯彻落实的牵头工作,积极推动具体措施的实施。对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仲裁工作的违规行为要进行清理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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