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各市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现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司法厅反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
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就海南省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海南省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完善公证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
    二、试点区域及试点单位
(一)试点区域:海口市、三亚市为首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区域。
(二)试点单位:法院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为海口市琼崖公证处、海口市琼州公证处、海口市南海公证处、海口市椰城公证处、海口市椰海公证处、三亚市公证处和三亚市凤凰公证处。
(三)各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对接,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可以统一由特定公证机构承接,也可以安排给不同的公证机构分别承接。此前已开展对接工作的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可以作为试点继续工作,在保持原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扩充工作范围,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可以适当增加合作对象。鼓励未列入试点区域的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主动开展司法辅助事务对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参与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机构纳入特邀调解名册,通过特邀调解的方式建立公证调解平台。公证机构指派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由人民法院登记备案。除备案在册的特邀调解员以外,其他公证人员不得主持或独立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或经审查适宜调解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人民法院已经登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或经审查适宜调解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调解,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经公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公证机构接受委托调解后,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二)委托开展调查取证

    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
公证机构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尽快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限定时间内,就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向人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必要情况下由公证机构派员出庭陈述调查意见。
   (三)委托送达
    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公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上门送达、邮寄送达、电话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其中,电子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渠道实施文书送达。
    在送达过程中,公证机构应当完整、客观地留存送达痕迹,对送达文书的内容严格保密。受送达人明确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采取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送达证据。
    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记录,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
     (四)参与保全
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财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并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公证机构应当对参与保全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严格保密,但依法应当公开的除外。
    (五)辅助司法执行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等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执行工作过程,形成公证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公证机构在开展执行工作过程中因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毁的,按照参与程度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支持公证机构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受理当事人申请,通过提供公证服务、法律服务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除了上述五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外,公证机构应积极扩展法律服务范围,更好地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
    公证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公证业务;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文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试点法院和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搭建工作平台,推进信息共享。试点法院要建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平台,为公证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办公场所,保障公证人员必要工作条件。公证机构要派出公证人员进驻试点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法院和公证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互联共通、高效便捷的在线对接平台,逐步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数据分析,司法辅助事务网上委派,法律文书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的互查共享,争取实现平台工作全流程智能化管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开展辅助事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循公证程序。要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不能为完成司法辅助事务突破现有制度框架,违反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开拓思路,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寻求新的制度性支撑点,明确相关规则。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应按照平等原则开展对接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签订框架协议、分别签订不同事项的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对接关系,确定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价格、服务验收标准、服务瑕疵修正义务、超额补偿、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担责形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和指导公证机构开展与人民法院的对接工作。
   (四)积极争取支持,加强经费保障。试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公证机构支付合理费用,并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给予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经费保障,确保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立足长远,服务深入。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试点法院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不断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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