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司通〔2018〕41号

 

省司法鉴定管理局、厅行政审批办,省司法鉴定协会,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严格规范我省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依法做好司法鉴定准入和执业监管工作,确保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延续和注销登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以外鉴定业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三、已在我厅登记的从事四大类以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使用期限内的,仍可继续执业,本通知印发实施后使用期限届满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

四、鉴定机构中既有四大类鉴定业务,又有四大类以外鉴定业务的,该鉴定机构在办理延续登记时,“四大类以外鉴定业务不再办理延续登记。

五、鉴定机构中部分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导致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人不足3名的,依法注销该项鉴定业务,导致该鉴定机构鉴定人不足3名的,依法注销该鉴定机构。

六、对鉴定机构准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还应当增加对申请人的业绩和管理水平的综合考核评审,评审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给予准入和增项登记。

七、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应提交正规医疗单位出具的体检报告材料,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严审核,确保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八、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九、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未满2年的,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鉴定机构聘任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十、及时动态掌握鉴定机构办公场地、仪器设备、内部管理和执业情况以及鉴定人执业资格和健康状况,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执业条件情形,或者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检查,通过认证认可、能力验证、文书评查、培训考核等方式,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能力评价,经评价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无法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依法注销执业资格和相关执业类别。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者遇到重要情况,请向我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办咨询和反馈。

电话:6591909665919097(省司法鉴定管理局)

6520304365203044(厅行政审批办)

                                                                                                                       海南省司法厅

20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