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司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司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指导。省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业务交流、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对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当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第五条 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公司律师:

(一)具有独立的法律服务工作部门;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必要。

第六条 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公司律师资格证书;

(三)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正式劳动合同,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四)在所在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并经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经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五)品行良好。

已获得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直接申请转为公司律师。

第七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资格证书:

(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章 公司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企业具备设立公司律师条件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的证明或者省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培训一年的证明,以及省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四)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公司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所在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个人品行鉴定;

(七)所在企业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八)两张二寸近期蓝底免冠证件照;

(九)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 公司律师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仅限于为本企业或企业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二)对企业重要生产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三)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五)组织处理涉及所在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

(六)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公司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公司律师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律师执业核准的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担任公司律师满二年的,可以直接转为社会律师,未满二年且未曾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应重新参加实习。

第十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三)接受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年度考核;

(四)认真承办所在企业指定的法律事务,接受所在企业的管理;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缴纳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另行规定);

(七)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或企业系统)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属于所在企业内部员工,在所在企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负责。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当为公司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和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应当申请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和会员单位,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应当服从所在企业内部管理,带头遵纪守法、规范执业。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考核结果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司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企业内部处分或治安处罚,其所在企业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的;

(三)所在企业被注销的;

(四)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或者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五)因工作调动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更换工作单位后拟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应当向变更后的企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补充相关材料,符合任职条件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重新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公司律师所在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