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研究提出推进全省司法改革的意见建议。

(二)承担统筹全省立法规划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部门拟订省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

(三)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立项、论证、协调、审查,组织起草部分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四)开展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中、立法后评估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及由省政府负责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工作。

(五)负责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省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核。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做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行政应诉事项,集中承办向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行政应诉事项,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帮教安置工作。负责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八)管理省监狱管理局。指导、监督监狱管理各项法定职责的履行。

(九)管理省戒毒管理局。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各项法定职责的履行。

(十)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本系统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协助市县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各市县司法行政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