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征求《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民政厅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编57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fsczqyj@163.com。

 

  

                    海南省司法厅

                                                   2020811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指导,在乡镇党委的具体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被判处刑罚的,或者被确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或涉邪教等问题的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选举日前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没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不存在“村霸”、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选举日前五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五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候选人提名后三日内,应当由乡镇党委提请县级资格联审、组织考察,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审核结果。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及时建立包括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选民登记册、候选人名单、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报告单、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公告等选举工作档案,并在新旧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当日,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保管。历届换届选举的工作档案由村民委员会永久保存。

八、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被判处刑罚的,或者被认定为“村霸”、涉黑涉恶、涉邪教的;

九、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于终(中)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空缺的,空缺期间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代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空缺的,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代行。”

十一、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处分

 十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