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5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57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46637262@qq.com

 

 

海南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0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护电磁环境,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无线电监督管理、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 无线电监督管理应当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开放共享、军民融合保障安全,遵循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无线电监督和管理职责。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协助和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广播电视、海洋渔业、利、气象、海事、民航、铁路、电信、电力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明确无线电管理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六条【共建共享要求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无线电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行业组织责任】 无线电行业协会和依法设立从事无线电检测、技术咨询、培训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频率资源规划】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优先保障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频率需求。

【频率许可实施】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不需要进行频率协调和专家论证的申请,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需要进行频率协调和专家论证的申请,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指配。

第十【频率统筹利用】 在技术条件允许、不发生有害干扰的前提下,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利用用的无线电频率,本省特定范围特定条件下支持无线电新技术、业务开展示范应用试验,并在试验期限完成后收回频率

第十一条【频率收回】 取得无线电频率超过2年未使用的,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全部无线电频率;取得无线电频率未按规定使用的,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无线电频率。

十二【频率调整或提前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许可的无线电频率:

(一)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规划的;

(二)根据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无线电频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调整或者提前收回无线电频率,给无线电频率使用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频率开放】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放部分无线电频率作为公众无线电频率,并制定公众无线电频率的适用范围、功率等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无需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和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无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章 无线电台()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十【台(站)布局规划】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组织编制无线电站址专项规划,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台(站)许可实施】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无线电通信网络简单的申请,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无线电通信网络复杂或大型无线电台()的申请,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轨道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等无线电台(站)时,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许可申请。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批量处理、集中办理等方式,提高许可办理效率。

第十六条【台(站)美化要求】 风景旅游区主要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等措施,使天线、铁塔、支架和馈线等无线电台(站)的附属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台(站)资源共享】根据无线电台)布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设施上设立基站的,其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天面和管道、机房的空间。

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专用无线通信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杆路、站址等资源。

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的无线电通信基站共建共享事宜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台(站)场所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通用航空台站管理 在低空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境外游艇管理 境外游艇上的无线电台(站),在本省连续使用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连续使用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当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二十一条重大活动设】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以及其他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管理设置、使用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台(站)维护管理】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调度和管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正常和生产安全。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无线电管理知识,并经无线电管理业务和台(站)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销售备案】 销售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销售前或者开始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设备关管理】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组装件,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

携带、寄递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入关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进关审批手续,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四章 电磁环境管理

 

二十六【电磁环境监测保护】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省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的监测,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健全评估分析通报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监测中发现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科普宣传】 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科普、网络新媒体等平台,组织开展无线电管理、电磁辐射知识的普法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增强保护电磁环境和电磁辐射环境的意识。

【台(站)环保要求】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遇险救助和抢险救灾专用电台、民航和水上无线电导航台、水上交通管理和调度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航天测控中心、气象观测台、大型卫星地球站、射电天文、无线电监测和测向台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对前款规定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使用被保护台(站)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确需设置、使用的,应当经电磁兼容分析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干扰器屏蔽管理】 禁止擅自购买、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和屏蔽器。重要涉密场所确需设置、使用的,应当经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有害干扰投诉】 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免受有害干扰。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找有害干扰源并协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排除干扰。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干扰处理程序民航、海事、广播电视、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的有害干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自行组织排查;干扰无法消除的,应当将干扰的相关信息提交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三条【无线电安全保障】 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无线电安全保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向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保障需求,报告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设备情况,并提供场所、电力等条件。

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保障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

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完善无线电安全应急预案,提高无线电管理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四【军民融合促进】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

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的无线电设施共建共享,无线电管理数据共通共用,在重大活动期间做好联合频谱管控,服务国防和国家战略。

 

五章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自行整改。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无线电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无线电监测和检测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 使用组网运行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用管理】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无线电管理失信信息事项目录,报省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失信主体,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严重信者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破坏电磁环境、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为非法设台提供场所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擅自关闭、拆卸渔业船舶电台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关闭、拆卸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干扰器和屏蔽器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购买、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和屏蔽器或者未按批准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地点和屏蔽范围使用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干扰被保护台(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重要无线电设施造成有害干扰,未停止使用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制止,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可以依法吊销,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四十四【管理部门违法责任】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  附则

 

【军事系统管理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七【施行规定】 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11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