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海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现将《海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社会各界人士可于3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到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570203 联系人:徐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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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海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推进和保障河湖长制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湖长制定义】本规定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由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分级分段(区)负责协调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域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

  本规定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塘、天然湖泊)等水体。

  第三条【组织体系】本省建立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河湖长体系。省设立总河湖长;跨市、县的重要河流设立省级河湖长;各河湖所在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分级分段设立相应的河湖长。

  总河湖长由省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级河湖长由省级负责人担任;市、县(区)、乡(镇、街道)级河湖长,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总河湖长职责】总河湖长主要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问题。对河湖长制人员、机构、经费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解决。

  第五条【省级河湖长职责】省级河湖长是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其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省级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和市县级河湖长履职尽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第六条【市县级河湖长职责】市、县级河湖长是其责任河湖综合管理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职责:

  (一)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二)对黑臭水体、侵占水域空间、农业面源污染、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工业废水、垃圾等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综合治理;

  (三)对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四)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向上一级河湖长或相应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

  (五)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乡级河湖长职责】乡(镇、街道)级河湖长对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

  (一)对责任河湖开展经常性巡查工作;

  (二)协调执法部门对超标排污、非法采砂、乱搭乱建、乱砍滥伐、侵占河湖岸线、电毒炸鱼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组织开展河湖疏浚、清障、保洁等工作;

  (四)收集管理资料,建立巡查、保洁台账,及时上报信息;

  (五)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向上一级河湖长或相应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

  第八条【村级巡查员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河湖所在村的村(居委会)级巡查员。村(居委会)级巡查员主要负责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向乡级河湖长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委会)级巡查员签订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其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河湖专管员协助做好相关巡查工作。

  第九条【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县级以上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受理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河湖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河湖相关河湖长的工作;

  (四)具体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五)组织建立河湖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通报河湖长制实施情况。

  第十条【河湖长公示制度】县级以上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河湖长名单,并在河湖沿岸显著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变动的,应在河湖长确定或调整后的1个月内完成公示牌变更。

  第十一条【一河湖一策编制】县级以上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分级编制河湖的“一河湖一策”,并报责任河湖的同级河湖长签批,报上一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责任落实】县级以上河湖长应当分别与同级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以及下一级河湖长签订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书,将“一河湖一策”的工作责任分级分段落实到下一级河湖长及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明确工作任务以及整改要求等。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每年年终应当向同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送当年河湖长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下一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每年年终应当向上一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送当年河湖长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巡查】河湖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

  省级河湖长原则上每年巡查责任河湖不少于两次。

  市、县级河湖长每年巡查责任河湖不少于四次。

  乡级河湖长每月巡查责任河湖不少于一次。

  村级巡查员每周巡查责任河湖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巡查内容】巡河时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域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及执法监管等情况;

  (二)河湖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情况;

  (三)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河湖长制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督促处理】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河湖存在问题,应当督促本级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或下一级河湖长限期予以处理;属于上一级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河湖长或者相应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督促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约谈制度】河湖长未按照督促期限处理河湖存在问题的,上一级河湖长可以约谈下一级河湖长。

  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未按河湖长要求督促期限处理的,同级河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协调机制】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解决不了的,河湖长可以逐级向总河湖长报告,由总河湖长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同级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要参考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奖励】省政府对河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河湖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给予其所在市县适当的经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运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绩或进行提拔任用、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任河湖长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河湖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河湖巡查的;

  (二)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或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的;

  (三)对巡查中发现河湖存在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属于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未向上一级河湖长或者相应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的;

  (四)河湖长未和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以及下一级河湖长签订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书的;

  (五)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

  (六)其他怠于履行河湖长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上级机关依纪依规追究县级以上河湖长和政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河湖长制工作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湖长可以提请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河湖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二)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报告河湖长的;

  (四)未如实记录和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在信息共享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六)其他违反河湖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附则】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海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省法制办:

  现就《海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作说明如下:

  一、(送审稿)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河湖生态管理保护机制的需要。我省河湖部分河段不同程度地存在水域岸线被侵占、非法采砂、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近几年来,通过河道采砂综合执法、城市内河湖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等行动,水污染水环境破坏的行为有所遏制。但是多部门分管,“九龙治水”的管理体制,导致部门责任不明,各自为政,部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效果不显著,水环境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的问题依然存在。亟需通过立法来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二是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需要。自从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以来,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琼办发[2017]10号),海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六项制度等,但是文件效力低,缺乏强制力。河湖长制是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是制度创新,亟需通过立法来明确以河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三是建设美好新海南的需要。2017年中共海南省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建设美丽新海南的重要举措之一。建设美丽新海南,需要将国家和海南自身对水生态文明建设更高、更严的要求,通过制订严厉的法律法规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二、依据

  中办、国办2016年《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省委省政府《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

  三、(送审稿)起草的过程

  《海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省水务厅迅速成立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2017年底,到部分市县开展调研,多次征求厅机关各业务处室的意见,形成初稿。2018年2月在邢副厅长主持下,召开4次专题会议,政策法规处和河长办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文征求各市县政府以及17个省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意见。召开部分市县专家座谈会,征求水利部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专家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送审稿。

  四、(送审稿)的架构

  (送审稿)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组织体系(第一至第三条);第二部分是各级河湖长的职责(第四至第十一条);第三部分是河湖长责任制落实(第十二至第十四条);第四部分是督促检查(第十五至第十九条);第五部分是奖惩(第二十至第二十六条)。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河湖长的组织体系。河湖长制实行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的责任体系,按照行政管辖区划,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

  (二)关于各级河湖长的主要任务。各级河湖长的任务有7项,“水清、岸绿、景美”,即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空间管控;执法监管等。

  (三)关于各级河湖长的职责。省级河湖长是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其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省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和市县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县级河湖长是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乡级河长对其责任河湖综合管理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四)关于河湖长责任制落实。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配合,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沟通传达的责任体系。每年河湖长和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以及下一级河湖长应当签订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五)关于监督考核。上一级河湖长考核下一级河湖长及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河湖长和河湖长工作成员单位,上一级河湖长可以采取约谈督促等措施。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要参考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六)关于法律责任。规定了河(湖)长、河(湖)长制工作机构以及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以及个人不依法履职,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