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6日,保亭县金江居二十八队吕某宝反映,其母亲刘某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三兄弟因母亲的赡养问题存在意见分歧,请求保亭县司法局新政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保亭县司法局新政司法所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调解人员,联合省琼山戒毒所派驻民警共同前往金江居二十八队组织调解。
为了更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关系,调解员先召集了吕某金、吕某山、吕某宝三兄弟进行座谈,详细了解情况。在座谈中,吕某山表示,母亲长期和吕某宝生活,偏向吕某宝,其财产包括果园和养老金一直都由吕某宝保管,母亲理应由吕某宝照顾。对于吕某宝提出的需共同赡养老人,其不予认可。
老人则称,对待三个孩子均公平公正,并未偏向任何一方。早期分家时,家中槟榔果园也已平分给三个孩子。因大儿子与第二儿子成家早,所以,一直以来是与第三儿子共同生活,每月的养老金在2300元左右,因身体多病,养老金交由第三儿子保管,用于购买营养品和药品。大儿子与二儿子逢年过节都会回来看望,也有孝心,但在赡养费上,两兄弟都未曾支付过任何费用。
掌握情况后,派驻民警、新政司法所调解人员开始组织现场调解。首先,派驻民警符卫平指出: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美德,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做为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吕某金、吕某山、吕某宝三兄弟达成以下协议:
一是母亲刘某英仍由吕某宝照顾;二是母亲刘某英每月养老金由吕某宝支配,主要用于母亲生活开支;三是要求养老金账目开支清晰,使用用途合理。
至此,一起赡养老人纠纷在派驻民警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妥善化解。
【案件点评】
赡养老人问题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单靠法院的一纸判决,尚不足以得到彻底化解。这些矛盾较为复杂,案件纠纷往往来源于父母与子女,子女与子女之间的某些矛盾所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额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化解的却在少数。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家庭赡养仍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家庭成员应在经济和精神上给予老人应有的关爱。(通讯员:符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