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印发《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琼法委发〔2020〕1号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治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了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的部署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相关工作的法治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党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省委的统一领导、部署和指挥下,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将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列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工作,构建疫情防控的地方性法规架构,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实施“五级书记齐抓防控”等防控措施,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坚决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办公室、省委依法治省委立法协调小组、省委依法治省委执法协调小组、省委依法治省委司法协调小组、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直各部门,各市县)

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做好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防控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在依法防控中推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办公室、省委依法治省委立法协调小组、省委依法治省委执法协调小组、省委依法治省委司法协调小组、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直各部门,各市县)

3.加快修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加快《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审查进度,明确禁止和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并加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执法工作。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待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立法协调小组;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林业局、省直相关部门)

4.研究制定修改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起草审查工作,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审议。研究制定修改医疗保障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立法协调小组;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直相关部门)

5.加强相关行政应急管理及执法工作。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实施危险场所封闭、交通管制以及疫情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隔离治疗、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等临时性行政应急管理措施。加强市场监管、治安管理等执法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和对重点场所执法巡查力度,依法及时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等。(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执法协调小组;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

6.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破坏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等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司法协调小组;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县等)

7.加强疫情相关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严格执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的公告》《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等规定,对因疫情防控产生的民事、行政复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案件审理及执行,依法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则化解矛盾争议。检察机关要通过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司法协调小组;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县等)

8.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要求,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电台、宣传车、宣传栏、新媒体、印发相关普法资料等途径,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开展以案释法,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措施的法治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责任单位: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

9.强化疫情防控公共法律服务。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开通疫情防控快速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办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律师等业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疫情防控法律咨询。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排查,深化诉源治理,第一时间就地妥善化解。(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10.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执法督察、监督。组织开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故意隐瞒个人疫病有关信息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专项督察。认真贯彻《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并开展执法检查。(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委办公室、省人大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等)

11.依法保护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关心、理解、信任、保护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帮助其做好后续康复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县)

12.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村(居)委会、所在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省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的,应当主动向相关部门登记报告,并做好自我防护。(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县)

    13.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依法保证符合防控条件的人员返岗返工,依法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依法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运输。依法规范征用行为,并给予相应补偿。按照《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的相关规定支持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省和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力量,指导帮助复工复产企业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避免发生聚集性疫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水务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