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01日起实施

加大行业对外开放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下称《条例》经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0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海南律师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允许港澳地区和外国律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进行律所联营等。

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林琳在930日举行的《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已实施23年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与海南自贸区建设的需要已不相适应,为加快推进律师专业服务规范发展,有必要对该法规进行相应修订。

林琳表示,随着海南自贸区建设的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必然不断增加。但海南涉外律师和律所匮乏,引进国内外高端律师和律所不足,《条例》可以破除制约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制度障碍,为引进高水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国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提供保障。

据了解,《条例》放宽了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条件,除了执业律师外,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其他专业人士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

在律师行业对外开放方面,《条例》允许港澳地区和外国律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与本地律所实行协议联营和合伙联营,允许外国律所与本地律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

律师执业和律所设立由原来的两级审批变为一级审批,统一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律师和律所执业审批审核时限由原来的30日分别缩短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