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问1: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省律师制度?

答:修订后的《条例》适应新时期海南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条例》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多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业务、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省律师制度。

一是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非法律专业人员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人数和出资比例均不得超过25%;借鉴新加坡做法,允许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二是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海南依法建设 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8号)精神,允许香港、澳门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借鉴北京、上海和粤港澳大湾区的经验做法,《条例》新增了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协议联营的合作方式,以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海南开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等规定。四是强化了律师行业的诚信管理。五是为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的营商环境,吸引和留住律师人才,增加了享受律师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规定。

    问2:修订后的《条例》如何调整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其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律师事务所既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又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也是律师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管理者。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重要职能,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和谐发展,是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和谐发展的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为适应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修订后的条例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本次条例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允许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发展更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提升国际竞争力。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非法律专业人员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方面为本所律师提供专业咨询,辅助律师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客户提供会计、税务、造价、专利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专业服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于服务便利化的需要。

     问3:《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比,降低了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答: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公司、企业不同,为客户提供的是以专业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智力劳动成果。为吸引优秀律师特别是优秀青年律师来琼创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条例》在三个方面对司法部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了变通:

一是对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

二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

三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10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

这样,通过减少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资金以及设立人数的措施,使得设立律师事务所更容易了,对于将来海南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更具吸引力,特别对于那些缺少资金的优秀年青律师来海南创业设立律师事务所恰逢其时。

    问4:修订后的条例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要条件。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将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集结在一起,固化在《条例》中,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申请调查令、代理生效案件申诉中享有的权利,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规定。为改善我省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5:修订后的条例在“放管服”方面作出了那些调整?

答:修订后的条例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将行政处罚权扩大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强化了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目的是充分调动利用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的行政资源,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层级,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审批由两级审批改变为一级审批;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审批审核时限由原来的30日分别缩短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 


相关文档: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