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新闻发布会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海南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宣传,下面就《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要介绍。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此,我将介绍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条例》修订的背景;二是《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三是贯彻《条例》的主要措施。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先于《律师法》颁布实施,在律师地方性法规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条例于201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至今已经实施23年,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法律服务秩序,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形势的变化,原《条例》许多条款内容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已经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不利于深化改革发展的藩篱,加快推进律师专业服务规范发展,打造海南自贸区自贸港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营商环境,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的需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海南法治建设 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8号)精神,海南要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其中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离不开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制度创新,立法要先行。因此,修订原《条例》,是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建设海南自贸区自贸港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

(二)解决涉外法律服务供需矛盾的需要。随着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必然不断增加。但海南涉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匮乏,引进国内外高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足,本土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缺少平台,涉外法律服务的供给与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需求极不平衡。修订原《条例》可以破除制约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制度障碍,为引进高水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国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提供保障。

(三)加强律师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建设的需要。当前,我省律师行业规模较小,律师队伍知识结构不平衡,高端品牌律师事务所较少,与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不相适应,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修订原《条例》是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条例》共7章54条,内容丰富、实用,在制度设计上有较多的创新亮点。

(一)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更好适应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的需求,实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条例》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现了2项制度创新:

一是放宽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条件。除了执业律师外,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士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人数和出资比例有一定限制,均不得超过25%。

二是借鉴新加坡律师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行业对外开放达到新高度。为进一步加大我省律师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增强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条例》中新增加的涉外法律服务内容较多,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中央赋予海南的独有政策,体现了中央对海南法治建设的重大支持。

二是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本经济特区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协议联营;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实行合伙联营。

三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四是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五是规定了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三)降低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加法律服务供给,《条例》对司法部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了3项变通:

一是对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

二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

三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10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

(四)优化了律师行业的放管服。《条例》对服务和监管等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一是将行政处罚权扩大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强化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二是强化了律师行业的诚信管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奖惩和失信等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三是参照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增加了符合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律师享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待遇内容。

五是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间。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由原来的两级审批变为一级审批,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时,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审批审核时限由原来的30日分别缩短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      

(五)强化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为改善我省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条例》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是增加了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代理判决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中享有的权利。

二是增加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内容。

三是增加了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

   三、《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把《条例》切实贯彻实施好,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

 (一)加强学习培训。近期,省司法厅要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中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专题培训、集中学习、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把《条例》内容学习好、领会好,确保全省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确保执行《条例》不走样;省律师协会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律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外宣传。省司法厅将以这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把今年10月份作为《条例》集中宣传月。组织专家对《条例》进行讲解,在媒体发表系列解读文章。协调新闻媒体对《条例》及我省的律师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营造海南律师行业高水平开放的舆论氛围。到北京、上海等地组织推介会,吸引外地律师、律师事务所来琼执业。利用港澳律师行业组织平台交流海南律师行业新政策,促使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海南开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三)加强制度建设。省司法厅将对现有的律师工作制度和规定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凡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都将及时予以清理;凡是按《条例》规定没有建立相应制度或者配套办法的,如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海南合伙联营办法等,要争取司法部支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都将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努力形成与条例相适应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抓好监督落实。《条例》实施后,省司法厅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条例》情况进行检查,详细了解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以检查监督带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措施,我们希望推动《条例》落实到位,确保我省律师行业的改革开放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能够得到满足。我简要地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