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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22日公布,我省应试人员的成绩可以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分数核查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已经核查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本办公室不再受理。

二、 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律职业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0分。

三、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7年12月1日起20日内(周六、周日除外),向我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年度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格式证明原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32㎜)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暂时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注: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鉴定证明原件。

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