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http://justice.haina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3]55号
![]()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
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时间为3小时。具体安排为:
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条件
(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末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掌握报名条件,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
具体的报名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1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对于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各地在报名工作过程中应按规定对异地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包括学历条件)严格掌握。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
6.本人通信地址。报名当时不发给准考证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并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五、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收取报名费。报名费标准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收取的报名费应当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现行法律规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七、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应试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八、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开始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九、录取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十一、工作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继续保持和发扬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优良作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负责、强化监督,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在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成绩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进度表》(附件一)和《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另发)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执行。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杜绝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鉴于目前全国正处在防控非典疫情的特殊时期,在今年国家哥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对非典疫情的防治工作,制定相应措施和工作预案,防患于未然。为此,各地在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要切实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尤其在工作部署、报名和考试实施三个主要的人员流动、聚集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尽量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人员密集度。要制定并落实全体考生、工作人员健康防控措施,制定现场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在保证全体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2003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二、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三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