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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服务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 :海南省司法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三、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77项;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第十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六、申请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本(可从http://www.bje.gov.cn网站“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下载);

(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单位的简要介绍,接受委托开展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情况,以及拟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独立法人或非法人)、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等;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证明;具体办理申报工作的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拟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四)住所证明。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五)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包括本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许可证等;

(七)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材料,包括已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提交相关认证认可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要提供认证认可的规划和安排;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见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说明);

(十)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十一)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申请表后)及机构章程;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项规定的申请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七、办理程序:

(一)流程: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大厅司法厅窗口提交申请→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受理(4个工作日)→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3个工作日内安排)→行政会议讨论(5个工作日)→公示或公告(5个工作日)→印制文书(3个工作日)→窗口送达。

(二)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大厅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投诉电话:省政务中心:

省司法厅:65919097

    址:省政务中心:www.hi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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