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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大力加强

对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的执业管理工作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曾在海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的执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曾在海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加强执业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并对律师个人作了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遵守《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诉讼代理和辩护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促使其规范执业。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审查,当发现有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调整代理人或辩护人,并向该律师及当事人讲明原因。

《通知》要求,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未满两年的,坚决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凡遇到原任职法案、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要主动回避。

《通知》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除追究律师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主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