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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法  动  态

(2008年第45期  ● 总第179期)

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8年6月13日

 

我省“法律进学校”工程即将总结验收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精心组织下,今年上半年,我省集中实施的“法律进学校”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根据《海南省“法律进学校”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610日,省法宣办、教育厅、司法厅联合下发通知(琼法宣办〔200815号),要求各市县、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次工程的总结验收工作。

总结验收工作从今年71日开始,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自查总结阶段。要求各市县、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方案,认真做好自验、自查工作,并将实施工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法宣办;二是检查验收阶段由省法宣办、教育厅、司法厅联合组成3个验收工作组,从710日起,对 “法律进学校”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三是总结表彰阶段要求各市县、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海南省“法律进学校”工程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法律进学校”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通知确定了验收的主要内容,即各市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贯彻落实《海南省“法律进学校”工程实施方案》的总体情况,重点验收方案规定的十项措施落实情况。同时,各市县、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依据《海南省兼职法制副校长管理规定》,对全体兼职法制副校长自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作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通知明确了各项内容的验收考评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优秀”是指此项工作效果在本地区、本行业有影响,有创新和示范作用;“良好”是指此项工作效果明显,达到了基本目的和工作要求;“一般”是指此项工作能够认真开展,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一般化;“差”是指此项工作没有开展,或开展了,但工作效果达不到一般化标准。

通知要求,各市县、各检查验收小组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一级抓一级,扎实做好总结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不能走过场。要严格按照总结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开展深入细致的检查验收,全面如实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法律进学校”工程各项工作的情况,高质量地完成总结验收工作。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把检查验收同时作为调查研究的过程,认真总结“法律进学校”工程中成功的经验作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综合分析,探索工作规律,提出工作对策,以促进我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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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律进学校”工程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决定对在实施法律进学校工程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兼职法制副校长和优秀学生法制宣传员给予表彰。为了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现将评选办法确定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一)先进集体。从事和参与法律进学校工程的单位。

(二)先进个人。从事和参与法律进学校工程的人员。

(三)优秀兼职法制副校长。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

(四)优秀学生法制宣传员。全省中学以上学校的学生法制宣传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单位领导班子重视,能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制度完善、职责明确,“十项措施”落实好,工作活跃、形式多样、成果显著,形成良好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

2、热爱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3、在组织指导、协调、落实法律进学校工程各项任务中成绩突出。

(三)优秀兼职法制副校长。

1、按照《海南省兼职法制副校长管理规定》要求,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

2、本次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四)优秀学生法制宣传员。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操行优秀,热心学校公益活动。在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三、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为进一步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各市县、农垦系统和洋浦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市县、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法宣办和教育(教科)局负责;大专院校的评选推荐工作,由省教育工委负责;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评选推荐工作,由省各主管部门负责。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要通过公示,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市县和市县四套班子成员不参与本次评选活动。

(四)统一填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兼职法制副校长、优秀学生法制宣传员推荐表(各一式三份),于720日前报给省法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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