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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规则

(海南省法学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

2000年3月15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法学会的学术科研和学术交流,规范对学术科研、交流活动的组织与指导,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依据《海南省法学会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为省法学会内设的学术科研组织指导协调机构。其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接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学术委员会对外不代表省法学会,不以省法学会名义单独开展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省法学科研规划的制定和法学研究课题的选题;

(二)负责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和各市县法学会学术科研活动的指导与协调;

(三)负责重大学术活动和重要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省级法学科研成果的评定、交流、应用;

(五)负责省级法学研究优秀人才的考核、评选、推举;

(六)负责省级法学学术科研专家队伍的组织与指导;

(七)负责组织对省外、境外、国外法学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承办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它学术科研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六名。其中,主任由省法学会领导同志兼任,委员由专家学者担任。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罢免、变更、增补,由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自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之日起,至本届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换届之日止。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法学会会长签署、颁发任职证书。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制度。

组成人员会议由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组成人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

组成人员会议的决议或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通过方才有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科研活动的需要,组建由省法学会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组成的学术科研专家队伍。

第七条 聘任省法学会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的条件是:

(一)具有本省法学会会员资格;

(二)具有省(部)级以上法学法律类科研成果,或曾经主编、副主编三本以上正式出版的法学法律类书籍;

(三)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等院(校、系)从事法学教育并已取得高级职称者;

2、在科研机构从事法学研究并已取得高级职称者;

3、在立法、司法、执法机关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其它部门、单位、社团工作,但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者。

第八条 聘任省法学会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由本人申请,学术委员会提名,经省法学会秘书处考核后,报请会长批准并签署、颁发聘书。

第九条 省法学会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在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省法学会组织开展的学术研究活动;

(二)完成省法学会交付的法学科研任务;

(三)参加省法学会组织进行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受省法学会委托对市县法学会或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活动进行学术指导;

(五)联络和指导其他会员,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十条 省法学会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换届之日止。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术委员会可提请省法学会会长随时对其解聘并收回聘书:

(一)本人退会或其它原因不再具有省法学会会员资格的;

(二)本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本省、或因离职求学长期(一年以上)离开本省的;

(三)本人不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指导,不愿履行本规则第九条所定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