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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2004年9月28日)
谭 兵

 

各位代表:

我受海南省法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的委托,向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作关于《海南省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海南省法学会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1998年11月26日海南省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海南省法学会章程》,对于省法学会团结全省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促进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省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6年来,我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们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这对新时期的法学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履行海南省法学会的职责,有必要对现行的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海南省法学会章程》修改的过程

《海南省法学会章程》修改工作与筹备召开海南省法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同步进行。在修改章程的过程中,首先,我们认真总结研究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实施本会章程的实践经验,从中找出不足之处,在此基拙上,拟出了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我们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了部分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知名人士意见,并分别报送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党委审核,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后形成了今天提交全省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章程》修改草案。

三、《海南省法学会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体现海南省法学会的性质和特点,充分发挥海南省法学会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省中的作用,团结动员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聪明才智。

章程修改的主要原则是:本着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注意保持学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注意体现学会工作的时代性、创新性,注意加强学会工作的指导性、权威性。

四、《海南省法学会章程》主要修改内容

1、确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省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将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动员全省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省,为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加强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我们认为,这样表述,符合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全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的要求,有利于确保省法学会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明确的奋斗目标。

2、准确界定省法学会的性质特征。将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海南省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我们认为,这样表述,与中国法学会章程保持一致,准确地体现了省法学会的性质和特点,同时有利于提高省法学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便于省法学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

3、完善省法学会的自身建设。即:(1)在第三章第十四条之后增设一条为:"本会内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监督与管理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法学科研规划的制定和法学研究课题的选题;(二)负责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和各市县法学会学术科研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三)负责重大学术活动和重要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四)负责省级法学科研成果的评定、交流、应用;(五)负责省级法学研究优秀人才的考核、评选、推举;(六)负责省级法学学术科研专家队伍的组织与指导;(七)负责组织对省外、境外、国外法学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八)负责承办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2)在第三章第十六条之后增设一条为:"本省各市县可成立市县法学会。市县法学会作为省法学会的团体会员,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在省法学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o(3)将第三章第十七条修改为:"本会根据实际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具体负责管理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

4、对部分条款做一些必要的文字改动。如在第二条增加第二款:"本会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在法学研究工作中接受中国法学会的指导"。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